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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12月25日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號

訂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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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1-衛授食字第1062005198號令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十六條情節重大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