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以FDA食字第1061302600號令發布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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