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2 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40089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3月02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70348982號
 
   
 

 

  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六,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2 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40089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