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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
   日期:04月16日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600603號

訂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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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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