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四、附表十二、附表十三及附表十五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404581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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