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以FDA食字第108130138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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