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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201834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一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81185351號
 
   
 

 

  主旨:轉知「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201834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一事,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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