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NTPA007 在 2019, 十一月 8 - 16:2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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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 |
發文字號:FDA品字第10811059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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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貴公司委託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製造之「“健喬”紅黴素眼藥膏0.5%(衛署藥製字第047370號)」(批號:UR006、UR009、VA002、VA005、VB003、VB005、VD014、VD015、VD016、VE002、VE009、VE010、VE013,共13批)藥品回收乙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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