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及附表十三,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41073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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