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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全聯會公告】轉知衛福部公告: 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消息來源: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日期:109年04月07日
 
   

 

 

 

敬愛的會員,您好:

轉衛福部公告:
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新北市藥師公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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