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發函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如附件,請轉知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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