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衛生福利部發函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如附件,請轉知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4月15日
   發文字號:健保醫字第1090004501號
 
   
 

 

  主旨:衛生福利部發函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如附件,請轉知所屬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