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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來文】有關藥師調劑業務,健保署重申藥師調劑醫師處方如有藥品未備或缺乏時之辦理方式

   消息來源: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日期:109年05月11日
 
   

 

 

 

敬愛的會員,您好:

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來函]訊息如下:

有關藥師調劑業務,健保署重申藥師調劑醫師處方如有藥品未備或缺乏時之辦理方式:
●醫師處方之藥品名稱若未註明不可替代,則得以同成分、同含量、同劑量或同劑型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並應告知病人。
●如醫師基於醫療專業判斷或個別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於處方箋上加註「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請協助敘明理由,俾利調劑人員了解保險對象需求。


有關購藥高於健保價之問題,健保署亦重申相關規定及辦理方法如下: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2-1條規定略以,本標準收載之藥品有替代性品項,藥商以高於支付價供應予本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通知許可證持有藥商改善仍未改善者,本保險得將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
●有關購藥高於健保價之問題,健保署於全球資訊網公開「醫事機構反映購藥價高於健保支付價之藥品許可證藥商名單及聯絡窗口」(https://reurl.cc/O155kA),對於採購藥品遇有特殊狀況時,可逕與藥商窗口聯繫。
●若仍有購藥問題,可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機構購藥問題反映表」(https://reurl.cc/d011Vq)(https://reurl.cc/R4L96Z)向健保署反映,健保署將逐案瞭解及處理。

新北市藥師公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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