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三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6日衛授食字第1091403924號公告修正,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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