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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令修正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8月06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91489531號
 
   
 

 

  主旨:轉知「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202203號令修正發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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