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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407515號令修正發布,請周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8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91519983號
 
   
 

 

  主旨:轉知「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407515號令修正發布,請周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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