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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17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3、附表5、附表11、附表13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2331號及衛授食字第1101402332號公告預告,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08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622255號
 
   
 

 

  主旨:轉知「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17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3、附表5、附表11、附表13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402331號及衛授食字第1101402332號公告預告,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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