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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從事醫療器材維修之業者應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792815號
 
   
 

 

  主旨:有關從事醫療器材維修之業者應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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