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及「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553號公告訂定, 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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