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有關「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及「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553號公告訂定, 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5月04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00839691號
 
   
 

 

  主旨:有關「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及「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3553號公告訂定, 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