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公文】「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0484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01300489號
 
   
 

 

  主旨:「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300484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