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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業經本部於110年7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7月02日
   發文字號:衛授疾字第1100100975號
 
   
 

 

  主旨:「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業經本部於110年7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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