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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 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三、附表十 六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列表」附表九、附表十三,業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1485號 及衛授食字第1111401486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3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10521382號
 
   
 

 

  主旨:「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 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三、附表十 六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列表」附表九、附表十三,業經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 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1485號 及衛授食字第1111401486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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