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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製造日期:95.9、批號:9554)、(型號A3、製造日期:106. 08、批號 :HS12O)及「"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DSA2、製造日期:100.04、批號:H0041)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0836539號
 
 

 

  主旨: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製造日期:95.9、批號:9554)、(型號A3、製造日期:106. 08、批號 :HS12O)及「"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DSA2、製造日期:100.04、批號:H0041)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批號產品請儘速配合回收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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