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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藥局申報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 因行政審查判定「就醫日期未於隔離期間」遭以檢核代碼 CV7核和案件之申復審查作業,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121369483號
 
 

 

  主旨:轉知藥局申報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 因行政審查判定「就醫日期未於隔離期間」遭以檢核代碼 CV7核和案件之申復審查作業,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 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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