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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之實施迄日認定方式,如說明段,請轉知轄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衛授保字第1120665271號
 
 

 

  主旨:有關「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慢性病人無法返臺親自就醫代為陳述病情或代為領藥作業流程」及「疫情期間延長遠洋漁船及國際航線船舶出海船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總用藥量至多為一百八十日」等2項措施,實施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含)止之實施迄日認定方式,如說明段,請轉知轄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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