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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未經藥師調劑直接於診間發藥,或宣傳分送醫藥試用品以招徠病人之違法行為乙事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99年02月11日
   發文字號:(99)國藥師瑞字第 990221 號
 
   

 

主旨:
有關醫療院所未經藥師調劑直接於診間發藥,或宣傳分送醫藥試用品以招徠病人之違法行為乙事,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難基金會99年2月5日醫改字第9902003號函辦理。
二、邇來媒體報導指出,民眾至醫院做雷射手術,皮膚科贈送未依法申請處方藥品許可證之美白霜產品。此類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折扣…等招攬病人之行為已違反醫療法相關規定,詳如附件內容。
三、部分醫師於診間直接發給病患攜回使之藥膏類產品。此類藥品多非屬藥事法第102條所稱需當場使用之急迫情形,應由藥事人員親自調劑交付藥品,或釋出處方箋,請民眾至社區藥局調劑。
四、調週知所屬會員,協助注意基層院所是否有此類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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