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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管制藥品之誤用、濫用或流為非法使用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3月22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033661號
 
   

 

 

 

主旨:
為防範管制藥品之誤用、濫用或流為非法使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及本局仍將持續加強查核管制藥品之使用及管理,請督促並轉知貴會會員,確實遵照相關規定使用及管理管制藥品,如有缺失情形者應予改善,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3月15日FDA管字第0991800369號函副本辦理。
二、98年度各地方衛生機關及前管制藥品管理局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獲違規者計245家,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一)未依規定申報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
(二)管制藥品簿冊登載不實。(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三)使用管制藥品未詳實登載病歷或診療紀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醫師法第12條、獸醫師法第12條)
(四)涉醫療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
(五)管制藥品殘量銷燬無紀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
(六)無醫師處方調劑供應管制藥品。(藥事法第50條或第60條)
(七)非屬醫療急迫或偏遠地區,由非藥事人員調劑管制藥品。(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9條、藥事法第102條及第37條)
(八)使用過期管制藥品。(藥事法第85條)
(九)販售、購用偽禁藥品。(藥事法第83條)
(十)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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