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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氧氣10公升以下列指示藥

發表於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666期
 
   

 

 

 

為增進民眾取得醫用氧氣的可近性,衛生署於3月30日公告「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管理。

衛生署指出,「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藥品,其類別由原處方藥變更為「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適應症修訂為「需氧氣病患之短期使用」。

衛生署表示,持有「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包裝,且類別為醫師處方藥之藥品許可證者,應於6月30日前向衛生署申請藥品變更及新證相關事宜(毋須繳交規費),或上網(http://www.fda.gov.tw/u藥品/查驗登記/國產醫用氣體查驗登記案登錄資料)參考「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指示藥仿單範例」。衛生署指出,逾期未申請者,將逕行廢止其許可證中「醫用氧氣(氣態)內容積10公升(含)以下鋼瓶」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