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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輸入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時效,加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核發,重申輸入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之標籤、仿單及包裝標示規定

發表於
   發文機關:臺北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99年09月09日
   發文字號:北衛藥字第0990124359號
 
   

 

 

 

主旨:
茲為提升輸入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時效,加速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核發,重申輸入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之標籤、仿單及包裝標示規定,請轉知所屬會員並確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09月01日署授食字第0991609928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及包裝應刊載之事項,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行政院衛生署95年12月25日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廠商申請輸入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所檢附產品標籤、仿單及包裝刊載之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全成分內容,應與其出產國家許可製售證明文件及全成分配方表相符,請申請廠商確實自行核對。
四、前項刊載如有不實者,則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及其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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