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1日署授食字第0991413231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違者將依同法第94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廠商下架回收,以防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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