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中縣衛生局99年11月29日衛食藥字第0990704065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藥事法第49條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砲實遵守藥事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以防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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