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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增訂 藥袋應標示作用或適應症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 第17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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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修正條文正式公布,藥袋標示內容將更完整。

總統令於1月26日公布 「藥師法修正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未來,民眾領藥時,藥袋標示內容,所有醫療院所的藥袋標示項目應一樣完整,不會因為領藥地點不同,藥袋標示的規範有所差別。

立法院於1月10日三讀通過藥師法第十九條修正案,規定藥師於交付藥劑時,其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事項,除了原有的病人姓名、藥品名稱、劑量、用法、警語或副作用外,另新增「作用或適應症」。

依據 97 年行政院消保會查核藥袋標示結果發現,醫師法、醫療法與藥師法對於藥袋標示項目規定不一,加上過去「藥袋標示違規,以罰機構為原則」的執法陋規,導致藥袋標示難以落實,建議統一修正規定項目,並依法採罰機構也處罰人員的處分。

第十九條:「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十九條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