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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食品衛生3法/代言食品藥物不實 需連帶賠償

發表於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施曉光
   日期:100年05月06日
 
   

 

 

 

為杜絕不實的食品、藥品廣告宣傳,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等修正草案,增訂廣告代言人若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應與委託刊播廣告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草案並加重業者刊播違規廣告罰鍰,以及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委託刊播者刊播更正廣告。

委員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所謂「廣告」應包括廣告新聞化、名人代言節目、帶狀廣告節目、電視購物宣傳及各種平面或電子宣傳形式的型態,衛生署應積極協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如果相關節目違反規定,就應儘速要求下架。

罰責加重 最高可罰500萬

由於電視上經常可見健康食品宣稱神奇療效的廣告,導致信以為真的民眾逕行購買,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等三法,加重罰責。凡是違反食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的規定,業者將被重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再度違反,甚至可以命令歇業及廢止公司、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廣告業者要按次處罰到停止刊播為止。

違規業者須登廣告道歉

為加重業者對刊播違規廣告的責任,業者還應於裁處書送達三十天內,於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且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

為科予廣告代言人責任,草案增訂,廣告薦證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自己從事的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然從事薦證,應與委託刊播廣告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草案並明定,所謂廣告薦證者指委託刊播廣告者外,在廣告中反映對產品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

衛生署食管局長康照洲表示,希望未來廣告代言者在自我了解產品後再代言,日後衛生單位處分代言責任時,會有一定標準,像宣稱美白產品三天可以除斑,就明顯有違一般認知,衛生單位不會在很小的灰色地帶做處罰,只會針對情況嚴重的個案,而且會與公平會等相關單位共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