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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維持「Avastin(bevacizumab)」用於治療轉移性乳癌之適應症

發表於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系統
   記者:
   日期:100年07月04日
 
   

 

 

 

針對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建議移除Avastin(bevacizumab)用於治療乳癌之適應症乙事,台灣食品藥物管局已請廠商提供對於治療乳癌之相關臨床試驗資料,進行療效再評估作業,並於今(100)年6 月1 日召開藥品諮議小組及藥品安全評估委員聯席會議討論。依據上市後臨床試驗的資料顯示,雖在轉移性乳癌病人的整體存活期(overall survival,OS)並無統計上有意義的延長,但對於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達統計意義,顯示仍有臨床上的效益。故聯席會結論維持該藥品原來的適應症,但廠商需提供風險管理計畫書(risk management plan,RMP),內容應包括:充分病人用藥資訊(包含藥品之療效及風險資料),以加強對於此藥治療患者的風險監控。

歐盟於去(99)年12 月16 日亦發表新聞稿,表示avastin 合併paclitaxel治療metastatic breast cancer (mBC)之效益大於風險,並於今(100)年2 月28 日作出決議,維持原核准Avastin 併用paclitaxel 作為轉移性乳癌第一線治療用藥之適應症。

「癌思停Avastin(bevacizumab)」是一種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的單株抗體,台灣食品藥物管局(TFDA)所核定之適應症為「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 Avastin 與含有irinotecan/5-fluorouracil/leucovorin 或5-fluorouracil/leucovorin 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可以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Avastin 與含有5-fluorouracil/leucovorin/oxaliplatin 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可以作為先前接受過以fluoropyrimidine 為基礎的化學療法無效且未曾接受過Avastin 治療的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治療。轉移性乳癌(mBC):Avastin 與paclitaxel 合併使用,可以做為HER2 (-) 轉移性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說明:
1. Avastin 與paclitaxel 併用在治療轉移性乳癌患者之療效,僅在無疾病進展存活期方面可達統計上顯著優於paclitaxel 單獨使用,目前並無以整體存活期為主要療效指標之臨床試驗證實Avastin 與paclitaxel 併用延長整體存活期之效果。
2. Avastin 不適用於經anthracycline 及taxane 治療轉移性乳癌又出現疾病進展的病患。惡性神經膠質瘤(WHO 第4 級) - 神經膠母細胞瘤:Avastin 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 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Avastin 與carbolatin 及paclitaxel 合併使用,可以作為無法切除的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為確保藥物安全與醫療效能,衛生署已建置藥物安全監測機制,即時監視國內、外藥物安全訊息,除設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及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之外,並對於藥物之安全性與療效亦隨時進行再評估,如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之發生,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 ,網站: http://adr.doh.gov.tw 。 如發現藥物不良品時,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品通報專線02-2396-0100 ,網站: http://recall.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