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1, 七月 6 - 11:5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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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日期:100年06月30日 |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000837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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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維德企業社」及「維德化工原料企業社」販售之產品涉違規一案,惠請轉知會員配合不得買賣、陳列、販售,以維消費者健康並避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06月21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01010221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臺南市市民湯昇雲君以「晶鑽指甲油」、「指甲油c/o」、「指甲油(透明瓶裝)」、「Nailpolish」、「旋轉去光水」等化粧品檢出甲醇成分與規定不符一案。
三、旨揭產品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在案,目前「維德企業社」及「維德化工原料企業社」皆已歇業。為維護消費大眾之健康與權益,惠請轉知會員立即下架,勿陳列販售該違規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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