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藥事服務契約書內容
1.全力配合甲方推動用藥諮詢服務工作,並依循“社區藥局用藥照護諮詢站藥師作業規範”執行,受委託諮詢站藥師有守密之義務,為維護個案權益,不得散佈個案資料予第三人,並於合作其間全力配合甲方(臺北縣藥師公會)完成在職教育、個案討論會與成果報告,不得拒絕與推諉責任。
2.每次受理任務時,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回報(與案主聯繫需於三日內完成與個案接洽服務時間並回報中心訪視時間、照會暨回覆單表格填寫、回報照管師與本會承辦人員與主任委員),並依甲方所提供個案資料審慎評估個案訪視前準備工作。
3.乙方需依訪視辦法規定執行任務(接受派案後,居家藥師應配合個案及家屬之時間進行服務,並於7日內提供第一次服務並照會照管師與本會承辦人員與主任委員第一次服務時間。每次服務需滿50分鐘(不包含書寫紀錄時間)、每位個案每年以使用三次為限(包含家訪),並需於三個月內完成服務提供),並確實回報繳交訪視表格(居家藥事服務訪視表、(2) 用藥紀錄及用藥適當性評估、居家藥事服務藥師建議表)。
4.乙方到個案家中訪視活動應穿著藥師服、佩戴執業執照與諮詢站徽章,並攜帶相關作業表格與參考資料。依居家訪視用藥狀況評估後確實提供相關服務並記錄個案用藥狀況回報。訪視期間,諮詢站藥師不得有商業行為。
5.乙方居家藥師因離職無法提供用藥諮詢服務時,應在離職前完成所負責個案之交接,並向甲方(臺北縣藥師公會)報備查詢。
6.甲方(臺北縣藥師公會)基於品質管理必要辦理相關品質管理監測工作。乙方居家藥師全力協助民眾獲得藥事相關之正確資訊與服務,不得因個人利益而有同業(或相關醫事人員)惡性競爭、攻訐等情事發生,若有違反團隊整體形象、精神與藥師形象時,經甲方發現後得經提報相關會議討論後,逕行停止一切派案服務,不得異議。
7.甲方對於居家用藥諮詢服務之派案依乙方所在地之行政區就近派遣服務,乙方應依甲方規定時效內完成諮詢服務,每一個案經催案三次仍未依規定完成訪視或乙方若非不可抗拒之理由(出國、喪事、生病住院)拒絕甲方三次之派案,甲方有權即期主動與乙方解約。或若遇跨區服務,甲方依乙方填寫依序服務之行政區派案,乙方亦不可無故拒絕接受派案。
8.其他未盡事宜依照“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居家藥師服務試辦計畫書-規格書”規範內容辦理。
附件下載:居藥藥師服務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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