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為確實掌握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情形,請開立或調 劑COUl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合約機構依說明段進行藥物使用與流向自主清查作業,並請於本(112)年3月3日前回復清查結果,請查照。
由 NTPA012 在 2023, 二月 22 - 13:18 發表
發表於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2月16日 | ||||||
發文字號:新北衛疾字第11202164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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