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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文

「基因工程藥品、疫苗類藥品、生物相似性藥品、屬新成分藥品之血漿製劑及過敏原製劑為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品項」

發表於

主旨:
檢送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基因工程藥品、疫苗類藥品、生物相似性藥品、屬新成分藥品之血漿製劑及過敏原製劑為應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藥品品項」影本一份,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9月3日衛署藥字第0980325056號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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