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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藥品分級,千萬勿購買或販售處方藥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記者:周蘭君
   日期:101年03月28日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藥品分級制度將藥品分為3級:分別為「處方藥」、「指示藥」及「成藥」,所謂「處方藥」指「限由醫師處方後,經藥事人員調劑供應之藥品。」例如:抗生素、高血壓及糖尿病等藥品;「指示藥」則是不需要醫師處方,但是購買使用前需請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例如:綜合感冒藥、多數的胃腸用藥等;另外「成藥」是屬於藥理作用緩和,不需醫藥專業人士指示,民眾可自行購買,並依藥品說明書與標示使用,例如:生活中可隨時購買之綠油精、白花油及乾洗手液等。

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需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且藥害救濟法第4條規定:「因正當使用合法藥品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所謂藥害救濟,是指「民眾在正常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救濟的服務。」故衛生局再次提醒市民,購買「處方藥」時務必要持醫師處方箋至藥局,經藥事人員調劑後才能合法取得醫師處方藥,若發生藥物不良反應,方能請求藥害救濟。當然藥局如果沒有依據醫師處方箋擅自調劑販售處方藥,經查證屬實,也將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自100年起迄今辦理藥局(商)稽查共計1,426家次,此外;特別將「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列為重點稽查項目,衛生局再次呼籲市民注意:抗生素、高血壓及糖尿病等副作用風險性較大的「處方藥」,民眾切勿自行前往藥局或藥房等場所購買使用,若發生身體不適,應先就醫,以免發生藥品傷害時,無法獲得藥害救濟之補償,同時呼籲藥局應加強自律,切不可無處方箋販售處方藥,倘違反上開規定經衛生局查獲,將依藥事法處辦。

以上相關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及市民健康網(http://www.healthcity.net.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