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1年04月03日高市衛藥字第10132946300號函辦理。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止。」 三、案內歆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擅自製造化粧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於101年01月9日高市衛藥字第10130256700號函移請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偵辦在案。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惠請轉知及督促所屬會員立即下架,勿陳列販售旨揭違規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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