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7月4日 FDA藥字第1011405642號函辦理。 二、邇來有民眾反映藥師致民眾住家進行藥事照護時,疑有販售或推銷藥品之情事,為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惠請 貴會加強宣導,並列入藥事照護之相關規範中。 三、另亦可於訪視單張註明藥師須遵守之事項,並於藥師進行照護時發予民眾,除同時提醒藥師須遵守相關規範以外,亦可讓民眾對藥事照護服務相關內容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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