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提醒民眾注意:隨手贈與藥品,小心惹禍上身

   資料來源:藥師週刊(第1864期)
   記者:  苗栗縣記者顏群芳
   日期:04月21日
 
   

 

 

 

一般民眾有時會把自己當成醫師或藥師,喜歡憑個人經驗給親朋好友做出診斷或是給藥的行為,但有時亂把自己的藥拿給別人吃,可是會有問題的。

最近遇到一個實際案例,某A因為感冒的關係,去門診看病,醫師開了2罐含有可待因的止咳藥水,讓他帶回去服用,他喝完1罐之後,覺得這藥水滿好用的,就把剩下的另1罐藥水,拿給同樣有感冒症狀的B來服用,沒想到,幾個禮拜之後,A竟然收到法院的傳單,原因竟然是警察從B的尿液中驗出毒品反應,但B卻推說是喝了A拿給他的止咳藥水,才造成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所以法院才要傳喚A來釐清說明,為何這瓶被列為處方藥,又是屬於四級管制藥品的藥水,會隨便拿給B來服用呢?

我們都知道一般藥品有分成三種級別在管理,分別是成藥、指示用藥、處方藥,其中處方藥是一定要經過醫師診斷之後,並持有處方箋,才能開立使用的,再加上管制藥品,本來就是為了預防民眾濫用,才分成四種等級來管理,所以基本上,處方用藥或管制藥品是不能隨便送給別人來使用,畢竟藥品不是食品,絕對不能抱持著「好康逗相報」的心態,亂推薦給別人,以免替自己惹上一身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