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界一直以來,在醫療體系都是逆來順受被牽著鼻子走,抱著極大期待的醫藥分業及全民健康保險,皆讓藥界領導幹部裏外不是人,惹了一身腥,得到的是會員的辱罵與不服。醫藥分業與健保總額的五大區塊:醫院總額、牙醫總額、中醫總額、西醫基層總額及門診透析總額由醫界作協商分配,藥界什都沒有,只等到藥價調整時,才有機會參與其中,卻是割藥養醫,這其中的痛只能心中淌血,默默承受。長期以來健保總額皆由醫院總額占去大多數之資源,造成健保資源明顯分配不均,國內醫事人員無法均衡發展,使國民無法得到更好的醫事服務。懇請衛生主管機關能重視藥界的訴求,使藥師專業的藥事服務能為民眾用藥安全及品質提升做更優質的把關。
一、藥師法相關修法
大法官釋憲針對藥師法第11條作出違憲之論,依照大法官論述藥師法第11條應針對有關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的情形訂定例外規定,但在訂定例外規定的同時,亦應該避免藥師隨意到其他地方執行業務,影響民眾的用藥安全與品質。其實大法官釋字的意旨與藥師公會的修法方向都是本於維護民眾用藥安全為目的。釋字第711號也提到多重醫事人員的行政命令,因為沒有法律授權的依據,所以是違憲並自公告之日起無效。藥師是高專業、高風險、高壓力的醫事人員,基於醫藥分工監督制衡的原則,藥師應本於其專業,提供民眾最佳的醫療品質及安全,為了避免藥師在醫療體系當中同時身兼多職、業務繁重,藥師又不像醫師只有診療的專業,卻有調劑、行銷、教學…等多達九種不同執業環境,不同執業環境其執業思維就不一樣,開放支援恐造成醫療錯誤率、醫療糾紛增加等情事發生,建議修正藥師法第7條及第11條,限定藥師兼具多重醫事人員身份,其執業登記辦法僅限配合公益、緊急醫療可進行支援。
二、中藥商應聘用專業藥師駐店管理
中藥商所販賣的藥材、固有成方製劑或成藥都是藥品,現今生物科技對於天然植物療效之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因此,在兩種(含)以上中藥藥品同時服用之情況,需要具有藥學專業之藥師為用藥安全把關,若中藥商未聘請藥學專業教育且經教、考、用的專技人員駐店管理,只由經勞工技術人員訓練的中藥材管理技術士就可以管理,那將大開國內用藥安全之倒車,如此一來,民眾未來的用藥安全何在?
藥事法第103條立法之時,因當時藥師人力不足且顧及當時中藥商之生路,故允許已領有執照之中藥商可以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但如今已有3000餘家社區藥局參與執行中藥相關業務,可執行中藥業務之藥師人力已相當充足,且具中藥專業能力。我國對藥物管控之制度日趨嚴謹,但中藥商以長期皆聘請不到藥師駐店管理為由,擬開放中藥用藥之安全管控,究其原因,實為中藥商無法提供合理待遇,所以才會產生中藥商聘不到藥師的情況。而所謂中藥商斷層,無法滿足民眾購買中藥需求之主張,更是無稽,因為中藥提供者,除了現存中藥商之外,更有藥師與中醫師,如今主管機關忽視專業藥品管控制度,擬以增修條文方式新設中藥材管理技術士,此後中藥商即無須再聘藥師駐店管理,僅需聘任管理技術士,如此豈非是劣幣驅逐良幣。藥事法第103條第三項,所指之丸、散、膏、丹及煎藥,就是調製之業務,是調劑業務中之一環,依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專屬藥師法定業務,具有排他性,絕不容許未受過正規藥學教育之中藥材管理技術士違法執行藥師之法定業務。
三、藥師有關人員、業務、行為之主管機關應回歸食品藥物管理署
藥師可於醫院、社區藥局、藥廠…等場所執行業務,業務範圍廣泛且執業環境不盡相同,如此一來,藥師之主管機關需對藥師業務及體制有相當之瞭解。醫事司對於藥師之體制及業務不甚瞭解,無法帶領藥師向宏觀面發展;反之,食品藥物管理署長期主管藥師事務,對於藥師之體制及業務都有相當程度的熟悉,對藥師未來發展較有助益。近年來,人民對用藥安全意識逐漸抬頭,因此在人民用藥安全的問題上,藥師更顯其重要性。然因主管機關之異動,影響藥師未來整體發展外,亦影響人民用藥安全之意向,因在醫療過程中,藥師是屬最末端之醫療行為者,當藥師完成調劑並將藥品交付民眾,該次醫療行為即告完成,如有出錯,恐怕難以挽回。衛生福利部對醫事人員之管理單位並未有一致性,如中醫師、護理師和護士亦屬於醫事人員,但中醫師係由中醫藥司獨立管理,護理師和護士亦歸由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管理,而非由醫事司統一管理!故藥師回歸由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也是名正言順。
四、動物用藥品仍應使用動物專用藥
為保障寵物生病有藥可用,並解決動物用藥的問題,獸醫界及農委會急就章,逕以人用藥品替代動物用藥,此方式實有不妥,建議應加強與國內外動物藥品製造廠商協調增加產能,才能根本解決問題。為維護人用藥物的安全管控,增加國內外動物藥品之產能,才能長治久安,對動物用藥安全及環境保護才是正面意義。人用藥品逕予動物使用其所降低之成本並沒有回饋到飼主身上,只是徒增獸醫師的利潤。現今國內對於人用藥品使用於動物的用法、用量、適應症及可能產生的副作用皆沒有相關研究與臨床數據。基於人體與動物之肝、腎功能與生理機能的迥異,以及人用藥品的成分、含量、賦形劑…等使用於動物在無臨床研究毒性、安全性的數據下,若貿然將人用藥品開放予動物使用,可能對動物產生不良的影響,也將多年來政府對人用藥品的管控機制毀之殆盡。獸醫師及藥師分別具有診療動物疾病及調製藥品上之專業,且動物用藥品之製造,也須由藥師監製,如由兩者合作更足以確保動物用藥安全,並保障飼主權益。要解決動物用藥的問題,應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辦法,得由獸醫師處方非人用藥品為原料自行調製或開立人用藥品之處方委由藥師調製動物專用藥品。而非由主管機關在無法源依據及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自行正面列冊開放人用藥品予動物使用,破壞藥品管理制度之完整,危害國人用藥安全,對動物本身及環境汙染都非良策。
五、請衛生福利部擬定教學藥局實習認證基準與辦法,並納入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
藥師參加專技人員國考的資格,依藥師法規定除了藥學科系畢業之外,還要有實習及格之證明才可報名。因教學藥局實習認證基準與辦法尚未獲主管單位通過認可,故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考試實習認定基準」目前僅認證醫院實習。考選部同意教學藥局實習亦應列入藥師考試實習認證基準之一,但需有完整、嚴謹的社區教學藥局實習辦法、社區教學藥局認證基準及社區教學藥局指導藥師認證資格等,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再送考選部審查通過。台大藥學系、臨藥所多年來致力於藥學生社區教學藥局實習及實習指導藥師培訓等計畫,培訓過程嚴謹、成果豐碩,並願意提供計畫成果,協助完成社區教學藥局實習認證資格。請衛生福利部召開認證基準審查會議,以利此案送考試院開會通過後備查,嘉惠藥學生依個人意願或職場規劃,自主選擇實習教學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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