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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落實藥事人員親自執業,惠請貴會轉知所屬藥事人員於執業處所之明顯處,標示藥事人員執業資訊,詳如附件,請 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衛食藥字第1030871000號
 
   

 

 

 

主旨 :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落實藥事人員親自執業,惠請貴會轉知所屬藥事人員於執業處所之明顯處,標示藥事人員執業資訊,詳如附件,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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