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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陳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30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號另修正發布施行之「藥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如附件,請查照

發表於
   發文機關: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1月07日
   發文字號:(105)國藥師平字第1050034號
 
   
 

 

  主旨:檢陳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2月30日以衛部醫字第1041668690號另修正發布施行之「藥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如附件,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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