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8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0916號令廢止,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辦理執業登記相關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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