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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和方案」跨醫事機構部分之階段實施期程,調整至106年第3季起實施,請查照。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050035520號
 
   
 

 

主旨:有關「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和方案」跨醫事機構部分之階段實施期程,藥局調整至106年第3季起實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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