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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有關赴泰國從事醫療行為前,應取得該國之行醫許可始得為之,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01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醫字第1051419235號
 
   
 

 

  主旨:轉知有關赴泰國從事醫療行為前,應取得該國之行醫許可始得為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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