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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布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12月15日查核結果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文:區管理中心
   日期:12月16日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啟動「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12月13日至15日全國總計出動782人次,查核645家次通路商,並針對大宗輸入日本食品之進口業者,派員實地查核86家,本日新增柏泓企業有限公司「蒜山水戶納豆」之醬油包及芥末包來源製造所為「千葉縣」。截至今日查獲之違規產品及廠商自主通報共計29項產品,其中12項產品輻射檢驗結果皆為未檢出,17項送驗中,名冊詳如附件。

食藥署表示,進口業者朋軒有限公司回報其輸入之「道產大粒納豆」、「道產小粒納豆」與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之品項相同,該署立即派員前往倉儲查察,業者已下架案內產品,食藥署清點現場庫存數量為155組,經查該產品主要之販售地點為日系百貨超市。另食藥署於進口業者柏泓企業有限公司倉儲查獲「蒜山水戶納豆」的醬油包及芥末包,經業者提具其原廠製造地資訊,來源製造所均為「千葉縣」,業者已立即下架,目前下架數量為8,947組,經查該產品主要販售地點為日系百貨超市。

食藥署另表示,羿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羿昕公司)輸入之「火之屋小粒納豆4P」、「火之屋杯裝小粒納豆3P-紫蘇海苔」產品內附醬油包未標示產地,經該署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確認醬油包之製造所為茨城縣,另「豆紀國產納豆3P-中粒」、「豆紀納豆3P-磨細」、「豆紀4P納豆」、「豆紀小杯納豆-4P」經確認內附醬油包之製造所為千葉縣,上述6項產品主要販售對象為日系百貨超市等,業者已於12月12日先行預防性下架,目前總計下架16,889組。

食藥署說明,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毛屋)昨日再自主通報「道產黑納豆」、「道產大粒納豆」、「道產小粒納豆」內醬油包之製造商產地證明文件為千葉縣,另「中田園十勝產黑豆納豆」、「中田園十勝產大粒納豆」及「中田園玲丸子小粒納豆」內醬油包之製造商產地證明文件為茨城縣,今日新增通報「武田 迷你糙米胚芽小粒納豆」內醬油包之製造商產地證明文件為千葉縣,截至目前為止裕毛屋通報12項產品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五縣,販售地點皆為該公司營運之3家分店,相關產品皆已完成下架總計4,198盒,該公司已針對有疑慮的產品採預防性下架,食藥署已要求裕毛屋儘速向日本原廠索取產地證明文件以釐清產品之產地,該署亦會持續追蹤。

食藥署說明本次專案透過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販售通路之查核,並針對大宗輸入日本食品之進口業者,要求自主清查及即時回報,103家輸入業者中有48家回報未販售複合式日本產品,食藥署分階段派員前往現場查核實體產品,以拆開方式檢查複合式產品,若發現有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五縣之產品,則監督業者完成下架作業,目前已完成86家之查核。

食藥署呼籲消費者購買前應檢視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示,因為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添加物、製造廠商、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等事項,若民眾可透過全國食安專線1919,檢舉違法食品。市售商品如無中文標示,可能為未經輸入食品查驗之程序,即俗稱之「水貨」,可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立即自主清查,若發現產品有疑似來自日本暫停受理報驗之五縣,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立即啟動回收該商品之作業,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依食安法第30條規定,輸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並申報產品有關資訊。若經查獲有申報之資訊不實情事,依同法第47條第13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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