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2月29日三讀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條文(下稱本條文)修正案,增加要求健康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規定。
為強化健康食品標示,修正本條文第1項第2款至第4款: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應標示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另本次修正本條文第1項原第8款並移列至第9款,增加產品應標示「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語」之條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說明,健康食品採上市前審查,審查重點包含產品安全性、功效性、安定性等,目前產品均同時考量安全及功效評估結果標示建議攝取量,未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依個案產品特性,倘可能造成健康傷害,將要求標示警語,例如「本產品含○○○,可能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藥物時,應請教醫師或藥師」、「本品含○○○,食用本產品後若有產生排氣及脹氣現象時,若有不適,請停止飲用」等。衛生福利部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加強提醒民眾食用健康食品正確認知,亦於106年12月29日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產品應標示與藥品區隔及食用量提醒,使我國健康食品標示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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