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與「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8 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 號與衛授食字第107160149 0 號公告訂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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