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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有關「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與「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8 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 號與衛授食字第107160149 0 號公告訂定,請查照。

   發文機關: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4月09日
   發文字號:新北衛食字第1070598733號
 
   
 

 

  主旨:有關「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鎘之殘留限量規定」與「化粧品中鋇之管理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28 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601133 號與衛授食字第107160149 0 號公告訂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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